高等學校在職教師從業行為“十禁止”

發表時間: 2024年04月09日

1.禁止一切損害國家利益、損害學生和學校合法權益、任何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、妄議國家大政方針、煽動影響社會穩定和諧等言行;

2.禁止違反高等學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、違反發表學術論文“五不準”等行為;

3.禁止違規使用科研經費、濫用學術資源和學術影響等行為;

4.禁止在職稱評審、學位評定、考核獎懲、待遇貢獻等活動中無中生有、捏造事實、提供虛假信息、惡意诋毀他人等行為;

5.禁止在招生、考試(補考)、推優(評模)、入黨(選班幹)、獎()學金評定、保研(就業)等工作中弄虛作假、索要賄賂、收取好處等徇私舞弊行為;

6.禁止通過實體店或網絡形式向學生及家長推銷、推介商品牟利或從事影響正常教育教學工作的兼職兼薪行為;

7.禁止收受學生及家長禮品禮金、有價證券、支付憑證等财物行為;

8.禁止參加由學生及家長安排支付費用的宴請、旅遊、健身等休閑娛樂活動行為;

9.禁止對學生實施性騷擾或與學生發生不正當關系行為;

10.禁止利用職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其他行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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